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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自己的生命和他人感受2006-04-21
连日来,4月11日发生在南方航空公司一趟由沈阳飞往昆明的班机上一起命案引起了媒体的关注。
    
    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到目前,警方公布的这起离奇命案结论有点出人意料——死者系自杀!
    
    之所以出人意料,是因为据死者家属和亲友的回忆,死者生前经济状况良好,家庭幸福,自己的企业也经营正常,没有任何债务,实在找不出自杀的动机,而且他所选择的自杀地点竟然是在高空飞行的飞机之上,这一切,令人匪夷所思。
    
    由此,我们不得不再次面对“自杀”这个话题。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自杀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总自杀率为10万分之23,而国际平均自杀率仅为10万分之10,中国自杀率是国际平均数的2.3倍。根据中国卫生部2003年的统计数字,中国每年至少有25万人死于自杀,200万人自杀未遂。这些摆在我们面前的数字后面究竟隐藏着什么样的社会信息?

一、自杀与传统文化
    
    鲁迅在1936年发表的《死》一文中曾这样描述过中国人对死亡的态度:“大约我们的生死久已被人们随意
处置,认为无足重轻,所以自己也看得随随便便,不像欧洲人那样的认真了。……大家所相信的死后的状态,更助成了对于死的随便。谁都知道,我们中国人是相信有鬼(近时或谓之“灵魂”)的,既有鬼,则死掉之后,虽然已不是人,却还不失为鬼,总还不算是一无所有。”
    
    因为对于死亡有着这样传统认识,中国历代对于自杀有着很大的宽容。例如,一些“殉情”故事和传说,在民间和文艺作品里都被看作是值得称道的,至于旧礼教下妇女为“守节”自杀,则是可以由封建政府表彰的事迹。
    
    相比起来,在在一些伊斯兰教、天主教宗教影响很大的国家,自杀率比较低。这是因为在这些宗教的教义中就反对自杀行为。在法律形成的早期,法律认为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没有绝对支配权。许多国家当时的刑法均禁止自杀行为。如在以前的英格兰,自杀是犯罪行为。在很长时期里,自杀导致的后果是将自杀者的财产收归国有。直至1961年才不再将自杀和自杀未遂视为犯罪。
    
    正因为对死亡及自杀的看法不同,80年代以来,美国、瑞典等一些西方国家对学校教育内容、教育方式进行改革,规定在中小学教育中必须实施“死亡教育”。目的是帮助学生以理解的态度面对死亡,懂得死亡是人生命历程中不可抗拒的客观规律,从而珍惜生命。例如:组织小学生去参观存尸所,告诉他们,一旦死去,就不能再吃到自己喜欢吃的冰淇淋,见不到自己爱的人。
    
    尽管中国有很多教育专家在呼吁中国也应该进行“死亡教育”,但这些做法目前在中国简直不能想象。用最简单的一个现象来说明再好不过:因为和“死”谐音,4这个数字被认为不吉利,无论是电话号码、汽车牌照,只要有“4”,人们避之不及。正是由于对“死”充满神秘心理,对“死”这个客观事物缺乏科学正确的认识,从而对生命自身也认识不足,轻生的观念在很多人心中存在。


二、当前中国自杀现象分析

    很久以来人们都认为,自杀者往往有精神障碍性疾病,如忧郁症。但在中国,许多自杀者并没有精神疾病,其自杀是在遇到强烈人际关系冲突之后迅速出现的冲动行为。联系起专家的观点来看,例如:弗洛伊德认为自杀是一个人经历强大的心理刺激时激发的内部冲突所导致。我们不能把自杀动机归结为某一种简单的原因。比如说自杀者是否在生活中遇到很不幸的事情、自杀者人格及知识结构、周围生活环境对死亡的认识程度、家族精神性遗传因素,自杀工具的获得等等因素中的一个或几个方面都有可能导致自杀者的行为。
    
    迪尔凯姆则认为社会压力与影响是自杀行为的主要决定因素。一是因不能适应环境、不能与社会融为一体而造成的利己性自杀;二是社会环境剧变而制约了个人的欲求,个体不能忍受为求自我解脱而自毁生命的失范性自杀;三是个体为了群体利益或某种信念而自毁生命的利他性自杀。后来有人增加提出第四点,即安乐死,是指一个人面临不治之症而选择死亡。
    
    如果应用用迪尔凯姆的理论来分析目前中国自杀者的情况,不难看出,从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的巨大变化,价值观念也多种呈现,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全民教育程度并没有从心理角度上对个人进行有效的引导,很多人在面对挫折和困难时缺乏勇气,没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往往在思维上走进了一个死胡同,如果这时再遭受刺激,很可能诱发自杀动机。以《中国青年报》披露过的一组中国自杀者的相关数据来说明:37%的自杀未遂者自杀前考虑自杀的时间未超过5分钟,60%考虑自杀的时间不超过两小时。对于自杀未遂者来说,夫妻矛盾和经济困难均是最常见的社会刺激源。60%自杀者前两天有一个急性诱发事件,一般是人际关系矛盾。
    
    同时,在这个时代社会就业、竞争、生活的经济压力、贫富差距的增大,如果对这些问题不能正视,也容易落入迪尔凯姆理论中第二点失范性自杀的论述之中。
    
    中国社会里还有一个薄弱环节,传统所指人生病只是指生理上的疾病,对心理上的疾病也是病这一点认识不足,在更早的年代,中国人只能去请算命先生、端公神婆、宗教僧侣用传统的方式排解心理问题。到了后来,思想政治工作也承担了一部分的心理治疗作用。但是,心理领域毕竟是一个单独的学科,其他的方法不能取代。这种对心理疾病重视不足使得很多人的不正常心理得不到引导和矫正,自杀也是其后果之一。

三、对自杀现状的引导及破解

    根据统计数字,中国93%有自杀行为的人没有看过心理医生,在每年200多万自杀未遂者中,被进行心理评估的还不到1%。因此,在社会各个领域引进精神卫生、心理健康状况评定体系是迫在眉睫的事情,目前,在大学生、公务员,特别是司执法招考过程中所引进心理测试的方法已经证明这是正确的,但不能只局限于这些人群。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对个人心理重视的经验,把我们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治疗联系起来,是会收到很好效果的。及时地及时发现个人心理问题并加以治疗,对建立和谐社会大有裨益。同时,也可以清除封建迷信、邪教歪理学说对群众的影响,可谓一举多得。
    
    学习国外常用于自杀患者和自杀企图者的有效的心理社会干预方法。建立心理危机干预系统机制。对目前社会里一些自杀高危人群,如抑郁悲观者、绝症思者、老人、残疾人及天灾人祸后的当事人等,以及可能会面临巨大生存压力的特殊人群进行有效的心理监控,成立各种心理自助组织,普及相关预防知识,在社区中宣传心理卫生知识,提高扶弱济因救危活动的公众意识,预防自杀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
    
    引进“死亡教育”,让中国人从小就树立对死亡的正确认识,增强对生命的自我尊重。
    
    国外有研究说明,减少自杀工具的易得,会使自杀率明显减少。大家可能还记得前几年“毒鼠强”的无序生产和销售所带来农村自杀现象增多的情况,特别是在农村,对有毒农药的监管力度必须加大。
    
    我们无法揣度南航班机自杀者的心理,事情来得太突然,以致任何人都无法做事前的干预。或许,死者认为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是一件很个人的事。但是,从案发后所造成的一系列影响来看,所调动的各方面社会资源是极其庞大的。无论航空公司本身、公安法医由此增加的工作,以及公众的关注,都在一定程度上耗费了公共财力和精力。就像前些日子媒体上经常报道的为了讨薪或者其他原因在公共场合扬言准备自杀的人,往往带来了交通、消防、警察等公共服务部门的资源消耗。
    
    如果说对于自杀者来说,自杀是一种纯个人行为,然而,事实上,且不说公安等部门的劳动,就是对死者的亲属、好友,都会带来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失。所以对自杀行为,就只从这一点上来说,我们是完全否定的。
    
    何况,尊重生命,并不只是尊重他人的生命,对自己生命的尊重,也是尊重他人的感情和劳动,这是现代人应有的共识,这个共识来源自于人类伦理的基本原则。全社会应该树立正确的生命观念,减少自杀,也是我们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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